豐澤區東海后渚蓮垵及周邊片區項目
房屋征收補償實施方案
為積極穩妥推進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泉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泉政文〔2020〕6號)和《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在中心市區國有土地上對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處理意見和實施房屋征收補償指導意見的通知》(泉政辦〔2015〕11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配套政策,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一部分 總則
第一條 征收補償對象及補償方式
(一)征收范圍:本次征收范圍涉及東海街道北星社區的蓮垵居民小組和后亭社區的坑下、后渚居民小組。東至洛陽江,西至觀音山公園,南至海星小區擴建用地,北至通港東街,不包括泉州海警局和泉州海警局豐澤工作站辦公用房、福建邊防總隊泉州(閩南)邊檢部隊營房(集資房)及延年山莊建成部分地塊。詳見《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關于確定東海后渚蓮垵及周邊片區項目房屋征收范圍的通告》(泉豐政綜〔2022〕139號)。
(二)征收補償對象:凡在本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為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三)補償方式:
1.住宅可選擇部分產權調換、部分貨幣補償與房票補償相結合的補償方式,鼓勵被征收人選擇全部房票補償或貨幣補償。選擇貨幣補償,且不購買指定區域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的,必須權屬清楚。凡權屬不清或有產權糾紛的,必須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購買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
2.店面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3.企業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實行貨幣補償。
4.拆除違章建筑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性質、用途認定依據:以《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登記的用途或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五)面積測算依據:面積測量由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測量單位,依據國家、省、市現行房地產測繪技術規范計算。
第二條 征收組織實施機構
(一)房屋征收部門
泉州市豐澤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征收實施單位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東海街道辦事處。
第三條 簽約期限
簽約期限以豐澤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東海后渚蓮垵及周邊片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決定通告》規定的時間為準。
第四條 工作流程
基本流程分為入戶宣傳、實地測量、面積核對、裝修等級和類別的評定、清點附屬物、簽訂協議、騰空驗收、財務結算、建筑物拆除、選取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或房票購房、回遷。被征收人應及時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產權證明材料,配合工作人員辦理征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 安置地點
在北星社區轄區范圍內就近指定區域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海星小區北側)或泉州市統管區內指定存量房源,實行等價值置換。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建設標準符合國家相關住宅建設規范并通過驗收。
第六條 選房辦法
實行“先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先選房”原則,由征收單位發給被征收人《房屋搬遷騰空驗收登記表》。經公示無異議后,被征收人憑《房屋搬遷騰空驗收登記表》,選擇購買指定區域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的換取《征收補償選房證順序號》,安置時被征收人憑《征收補償選房證順序號》按順序選房并簽訂安置補充協議;選擇房票補償部分的換領屬地政府統一印制的《初始房票》,被征收人根據房票使用規則依法使用。
第七條 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確定辦法
(一)被征收房屋補償基準價格: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推進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泉政辦〔2022〕9號)的規定,依法公開選定五家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征收補償基準價評估,通過截尾均值的方法確定為本方案補償參考價,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本方案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補償。選擇貨幣購買指定區域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或產權調換的,根據本方案結算差價。
(二)分戶補償評估價格:對本方案所列房屋基準價格有異議的,可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選擇分戶評估的不得再按本方案確定的基準價格進行補償)。選擇貨幣購買指定區域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或產權調換的,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房屋價值以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評估基準價計算,不享受優惠的結算價,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部分 房屋權屬認定和處理辦法
第八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產權手續認定辦法
(一)已登記的住宅房屋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已登記的住宅房屋: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產權手續完整的住宅房屋,按其所載面積計算補償安置。
(二)未經登記的住宅房屋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未經登記的住宅房屋嚴格按照市政府《中心市區國有土地上對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處理意見》(泉政辦〔2015〕112號)辦理。
1.未經登記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屬一戶一宅對象的住宅房屋,三層以下部分(含三層),可按原批準面積給予補償:
(1)“土改”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記載的住宅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經生產隊(村民小組)、大隊(村委會)、公社(鄉、鎮)三級批準基建的住宅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泉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綜309號)實施前,經縣級政府批準使用耕地基建的或經鄉(鎮)級政府批準使用空閑雜地基建的住宅房屋;
(4)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泉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綜309號)實施后,經泉州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基建的住宅房屋;
(5)持有市、區土地清查手續及發票(原件)的住宅房屋;
(6)征收屬市(縣、區)政府建設項目二次安置自建的住宅房屋;
(7)征收屬市(區)委、市(區)政府定點新村建設、舊村改造項目自建的住宅房屋;
(8)根據市委辦、市政府辦《泉州市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認定及分類處置的指導意見》(泉委辦發〔2014〕16號)的規定,補辦基建審批手續的住宅房屋。
2.對于基建手續不完整的未經登記建筑,但屬一戶一宅對象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可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經生產隊(村民小組)、大隊(村委會)二級同意基建的,或已繳交土地款的住宅房屋,可按批準基建用地范圍內建筑面積不超過95%給予補償;
(2)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泉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綜309號)實施前,經生產隊(村民小組)、大隊(村委會)、公社(鄉、鎮)三級同意,但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進行基建的,或只經生產隊(村民小組)、大隊(村委會)二級同意使用空閑雜地進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準基建用地范圍內建筑面積不超過90%給予補償;
(3)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泉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綜309號)實施后至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非法占地、違法建設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04〕277號)前,經大隊(村委會)、鄉(鎮)二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或雜地進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準基建用地范圍內建筑面積不超過85%給予補償;
(4)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非法占地、違法建設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04〕277號)實施后基建的房屋,按照市委辦、市政府辦《泉州市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認定及分類處置的指導意見》(泉委辦發〔2014〕16號)進行處置。其中,2004年10月1日至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前基建的房屋,給予材料費補貼(詳見附件二)。
3.未經批準擴建或基建的未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以三層(含三層)為限,三層以上部分一律不認定可補償面積。按期簽訂協議并搬遷的,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有體現的給予材料費補貼。
4.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沒有體現的違建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補償,其建筑用地按征地標準予以補償。
第九條 公寓型住宅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公寓型住宅認定:持有房屋產權證書或持有集資房交款發票并有單位證明,可分別按經認定的面積結算貨幣補償價值或置換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
第十條 店面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本方案所稱的店面是指產權登記明確載明為店面的場所,按所載面積進行計算補償。
第十一條 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未經規劃、國土、住建部門等行政機關批準,將住宅房屋改為商業或服務業的房屋,具備店面門面結構且至征收期間仍在經營,并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可認定為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經營性用房面積認定以原建筑結構臨街或臨主要道路第一層第一自然間計算。
(一)持有合法有效用地審批手續或基建審批手續;
(二)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等有效證件的;
(三)至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已連續經營滿三年。
第十二條 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一)對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企業用房。按其產權證書所載面積計算補償。(詳見附件三)
(二)對持有合法用地審批手續或完整基建審批手續,2004年10月1日前基建的,按實際建筑面積認定為可計算補償面積;
(三)2004年10月1日后基建的,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有體現的,給予一定的材料費補貼;
(四)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沒有體現的違建企業用房一律不予補償。
第三部分 住宅補償安置及優惠獎勵辦法
第十三條 安置面積認定處理總則
1.被征收住宅房屋可安置面積:根據等價置換原則,按被征收房屋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的價值補償及選擇貨幣補償的20%獎勵,確定可以置換安置面積,其中未經登記住宅房屋可安置面積以450㎡為限。
2.可安置面積在240㎡以內的,被征收人可選擇指定區域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安置;可安置面積超過240㎡的面積,被征收人應當選擇房票補償或貨幣補償。被征收人可全部選擇房票補償,被征收人用于房票補償的可安置面積不得少于80㎡。
第十四條 貨幣補償安置辦法
(一)基本原則
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總額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含土地補償、房屋建安費用補償、裝修補償)及相關獎勵款項等。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按本方案所列相應類別房屋的基準價格進行貨幣補償,也可以要求進行分戶評估,按分戶評估結果結合產權調查認定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二)貨幣補償標準
采取基準價格補償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單價分類補償標準如下:
1.住宅的補償標準
本方案第八條所列各類住宅房屋按相應補償單價計算(詳見附件一)。其中,有辦理產權手續的公寓型住宅,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補償單價按框架總三層單價執行(詳見附件一);未辦理產權手續的公寓型住宅,按框架總四層單價執行(詳見附件一)。被征收住宅房屋裝修補償單價單獨計算(詳見附件六)。
2.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的補償標準
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按認定的經營性用房面積按相對應類型、結構標準給予補償外再給予一次性區位補助。
3.儲藏間按相應公寓型住宅補償標準的75%進行補償,不作為獨立產權戶;儲藏間及公攤不計算裝修補償。
(三)貨幣補償優惠獎勵辦法
貨幣補償優惠獎勵辦法依照市政府《在中心市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補償的指導意見》(泉政辦〔2015〕112號)辦理。
對在簽約期限內全部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簽訂協議并按時搬遷的被征收人,按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給予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補償20%的貨幣補償方式獎勵。
(四)全部貨幣補償安置結算辦法
1.被征收人全部選擇貨幣補償并且購買指定區域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的,原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評估基準價為12034元/㎡,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時搬遷騰空的被征收人,按優惠后的結算價格9696元/㎡結算。
2.每個產權戶(即每個選房號)手續完整的,可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上所確定的合法產權面積購買住宅面積;手續不完整或沒有手續的,按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確定可購買的住宅面積,但最高不超過450㎡〔(含450㎡),含選擇房票補償的面積〕,其余被征收房屋認定可補償面積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因可購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住宅戶型、結構等原因,超過所購建筑面積部分在20㎡以內(含20㎡),按9696元/㎡計算;超過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一律按開發商銷售價結算。
3.被征收人選擇購買指定區域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的,貨幣補償款在足額留存所購房源面積的購買款項后,剩余部分自簽約并按時騰空搬遷后,一次性發放。計算公式如下: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款-購買的住宅面積×優惠結算價。
4.選擇貨幣補償,且不購買指定區域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的被征收人,其貨幣補償款自簽約并按規定的時間騰空搬遷后,一次性發放。被征收人符合《在中心市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補償的指導意見》規定的申領購房補助條件的,自申請領取手續完整后,一次性發放。
第十五條 產權調換辦法
(一)基本原則
依法實行房屋等價置換,即以被征收房屋評估基準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的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源的評估基準價值,實施兩者的價值置換,并按照“多還少補”的原則結算差價。
1.持有登記完整房屋產權手續的,可以按其辦證面積申請產權調換;
2.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格按“一戶一宅”控制產權調換面積,合理控制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原則上被征收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的部分以用地面積120㎡(使用山坡地或雜地建設的房屋,其認定可以產權調換的用地面積最高為150㎡),建筑層數三層以內(含三層)為限〔以450㎡為限(含450㎡),含選擇房票補償的面積〕,超過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二)產權調換結算辦法
1.被征收人選擇指定區域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實行產權調換,執行限制產權調換的政策,不再設置優惠獎勵措施,選擇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安置的部分,被征收人應按上述房源評估基準價進行結算,互補差價。
2.選擇產權調換簽訂協議并按時騰空房屋后,先發放搬遷費、一次性終止經營補貼、附屬物補償,第一期臨時安置費和按時簽約的獎勵等補償款。被征收人應繳的補差價(包括擴購價、等面積部分差價)待選房后一并結算,并在規定期限內付清。
3.選擇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源時,面積應與產權調換的面積一致。因可購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住宅戶型、結構等原因,超過所購建筑面積部分在20㎡以內(含20㎡),按12034元/㎡計算;超過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一律按開發商銷售價結算。
第十六條 房票補償結算辦法及獎勵措施
(一)房票獎勵
對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時搬遷的被征收人,按其選擇房票補償部分面積的補償價值給予10%的房票獎勵。
(二)票面價值
房票的票面金額由選擇房票補償部分面積的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安置結算價值(含房票獎勵)和購房獎勵兩部分組成。計算公式如下:
房票的票面金額=[房票面積×貨幣補償安置結算價(9696元/平方米)×1.1]+(房票面積×4093元/平方米)
(三)房票生成及領取
1.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根據簽訂的協議,生成房票文本;
2.被征收人按補償協議約定時間內搬遷騰空,經財務審核通過后,領取房票;
3.房票持有人在參與房票工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房中選擇房源,憑房票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四)房票使用規則
1.房票持有人選購鯉城、豐澤、洛江萬安街道、泉州開發區房源及其他地區需搖號樓盤的,按以下原則控制。
(1)房票面積≤120㎡,可購買1套商品房。
(2)120㎡<房票面積≤240㎡,最多可購買2套商品房。
(3)240㎡<房票面積≤360㎡,最多可購買3套商品房。
(4)房票面積>360㎡,最多可購買4套商品房。
2.房票實行實名制,房票持有人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使用人限定在持有人、持有人配偶、父母、子女、孫子女范圍內。但房票在有關部門的監管下允許授權一次。房票面積部分轉讓的,在選購前述地區需搖號房地產項目商品房時應同步載明可選購套數,初始房票和授權房票可購商品房套數總和不得超過原初始房票可購套數。
(五)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24個月。即自初始房票出票之日起至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之日止。
(六)房票結算
1.房票持有人持簽注后的房票、商品房買賣合同,向資金結算部門申請資金劃撥。
2.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購買商品房,購房款達到房票票面金額的90%(含90%),購房后房票仍有余額的,被征收人可向資金結算部門申請按剩余房票票面金額(含購房獎勵)兌付;未達到上述比例或未在規定期限內使用房票的,只能按剩余的選擇房票補償部分面積的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含房票獎勵)兌付,不再給予購房獎勵結算。
(七)優惠措施
1.使用房票購房的,在其他項目房票未產生之前,可在所有參與房票工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房中按房票順序號自行選擇。
2.使用房票購房的,可不受限購政策限制,免搖號購買指定區域指定項目預售商品房。
(八)房票房源
由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前統一發布房源樓盤、樓層、套型、面積等信息。房票房源以實時更新的數據為準。
第十七條 住房保障辦法
(一)低保群體住房保障
屬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對象且在中心市區無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選擇安置的,若其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則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款按人均建筑面積20平方米補足。本方案所稱的“人均”的計算公式為:人均建筑面積=認定的可以補償建筑面積÷征收決定作出前被征收房屋戶口簿記載的人口數(被征收房屋戶口簿記載的人口需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直系親屬且為常住人口)
(二)住房困難保障辦法
根據有關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對在搬遷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期搬遷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辦理。
第四部分 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補償辦法
第十八條 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補償標準按認定可補償面積,并依據對應結構及類別給予貨幣補償(詳見附件三)。
第十九條 企業用地的補償標準
1.經批準并辦理的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證的企業用地,按實際征收用地面積給予64.47萬元/畝補償,并注銷被征收面積;
2.經批準并辦理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證的企業用地,按實際征收用地面積給予45.13萬元/畝補償,并注銷被征收面積;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企業用地或取得泉州市政府、原鯉城區政府批準的用地批復,按32.24萬元/畝給予補償;
3.持有向社區征用土地手續并已付清全部征地款但未辦理審批手續的企業用地:在2004年10月1日前辦理完結征地手續的,按該地段集體劃撥用地基準地價的80%給予補償;在2004年10月1日之后辦理完結征地手續的,其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征收標準補償,并給予2萬元/畝土地平整費補貼。此筆款項中的土地補償款可由社區委托企業單位代領,企業單位應提供社區開具的委托書。
第二十條 獎勵措施
1.在規定征收期間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的企業,給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價值補償單價10%的貨幣補償方式獎勵。
2.持有合法用地國有(或集體)出讓、劃撥土地和取得泉州市政府、原鯉城區政府批準的用地批復的,用地每畝按相應補償標準10%給予貨幣補償方式獎勵。
第五部分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補助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搬遷獎勵
對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給予每產權戶最高5萬元(公寓型住宅每產權戶最高3萬)的按期搬遷獎勵。
第二十二條 搬遷費標準
1.住宅:按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計算,標準為5元/平方米·次。其中,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不購買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的,發放一次搬遷費;被征收人選擇購置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或房票補償的,再發放一次搬遷費。搬遷費單次不足1000元/戶的,按1000元/戶·次計算。對于析產的不給予享受保底。
2.店面:按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計算,標準為6元/㎡·次,發放一次搬遷費。
3.企業廠房:按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計算,標準為6元/㎡·次,發放一次搬遷費。其中,(1)對于可恢復使用的設備由被征收人處置,按標準給予補助搬遷費(詳見附件五),對搬遷費有異議的,也可選擇由依法選取的評估公司對搬遷費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2)對于因搬遷喪失使用功能的機器設備設施,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請,經現場核實后,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住宅的過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領取臨時安置費自行過渡。
第二十四條 住宅臨時安置費標準
(一)臨時安置費標準為8元/㎡·月。選擇指定區域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安置的部分,按實際選擇可安置面積計算,臨時安置費發放自被征收人按期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之日算起,至征收部門通知交房之日止;選擇房票補償、選擇貨幣補償且不購買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或現房產權調換的,分別按房票面積、貨幣補償面積、現房產權調換面積計算,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符合以下條件:①一戶一宅,②征收前長期居住在該房屋,且是唯一居住地,征收后便無居住場所,臨時安置費不足1600元/月·戶的,按每月每戶1600元發放。
(二)除不可抗力外,選擇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安置的過渡期限超出36個月的,從逾期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支付雙倍臨時安置費。享受臨時安置費每月每戶1600元保障的,遇逾期安置的,若按實際選擇產權調換或所選擇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面積(不含擴購)雙倍計算,臨時安置費超過以上優惠標準的,按實際選擇產權調換或選擇定向定價商品房(安商房)面積(不含擴購)重新核準臨時安置費;不超過優惠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不予雙倍補助。
第二十五條 店面、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企業廠房的停產停業補助費標準
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被征收人可選擇以下標準之一進行補償:
(1)根據經營者近3年的年平均凈利潤確定,生產經營期限不足3年的,以實際生產經營期限的年平均凈利潤確定。凈利潤根據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后利潤額證明材料確定;稅務部門無法出具證明的,根據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確定。
(2)店面、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按經認定的實際建筑面積計算,標準為30元/㎡·月;企業廠房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標準為18元/㎡·月。
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按照6個月計算。
第六部分 補償決定
第二十六條 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達不成協議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豐澤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認定的補償金額以經鑒定認可的評估結果作為依據,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本方案規定的優惠獎勵辦法。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豐澤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部分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其他類型建筑的補償辦法
征收中涉及軍事設施、學校、黨政機關辦公用地、文物古跡等其他房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宮廟按統規自建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適用范圍
本方案自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方案只適用泉州市豐澤區東海后渚蓮垵及周邊片區項目征收補償安置,不作為其它項目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鑒于片區房屋征收工作的延續性、可操作性,本方案與東海片區房屋征收慣例不一致的,提請市、區東海后渚蓮垵及周邊片區項目房屋征遷工作指揮部研究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方案解釋權歸豐澤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