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近日,省住建廳等4部門發布《福建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辦法(試行)》,自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實施辦法》要求——
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保租房”)項目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戶型,重點發展具備一定規模、實行整體運營并集中管理的保租房,主要可分為宿舍型和住宅型。
《實施辦法》明確——
發展保租房的市、縣可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租房。
可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也可批量收購符合條件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
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租房。
可在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內建設宿舍型保租房,也可在產業園區按照租賃住房用地統一建設保租房。
可將政府的閑置棚改安置住房、公租房等盤活作為保租房。
福州、廈門、泉州和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發展保租房市、縣,還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租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
此外,納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市、縣(區),在尊重農民集體意愿的基礎上,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租房。福州、廈門和納入城中村改造擴圍的城市在實施城中村改造中,可將村民富余的安置房以小戶型為主單獨設計、集中建設,并長期租賃用作保租房;也可在妥善做好原有租戶安置搬遷、租金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將城中村房屋整體長期租賃并改造提升用作保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