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縣自然資源局關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
永自然資地出告字〔2023〕19號
經永春縣人民政府批準,永春縣自然資源局決定以拍賣方式出讓永春縣1宗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況及相關要求
(一)宗地概況
注:2022-22號地塊土地來源:農用地轉用/2006年第02批次 閩政地〔2006〕248號、2006年第03批次 閩政地〔2006〕253號、2006年第04批次 閩政地〔2006〕259號、2022年第14批次 閩政地〔2022〕1020號。
2022-22號地塊土地分類:耕地12617平方米,園地2223平方米,林地8764平方米,其它農用地2220平方米,建設用地24342平方米。
(耕地占用稅標準:耕地、園地:30元/㎡;林地、其它農用地:15元/㎡)
(二)相關要求說明
1.競得人須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社區衛生室、居家養老服務點、文體活動室等,上述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要與住宅首期同步進行,否則住建部門不予核發預售證,且建成后應無償將產權、使用權移交給政府有權機構。具體的規劃用途及詳細經濟技術指標按永春縣自然資源局規劃要求執行,供地方式按現狀供地。交地工作由石鼓鎮人民政府負責。
2.項目競得人在該地塊建設后需先行向石鼓鎮人民政府提供回購安置房面積8000平方米,回購價為4480元/平方米。競得人應在競得之日起10日內與石鼓鎮人民政府簽訂《安置房回購協議》。
3.嚴禁采取“以房抵債”、股東或特定群體壟斷房源、辦理自有產權等方式逃避公開銷售,否則房屋交易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合同網簽備案,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產權。
4.競得人應自交地之日起6個月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36個月內竣工。對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時間全部開工、竣工的土地,永春縣自然資源局不予辦理土地抵押,金融機構不予辦理貸款;對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時間開工的,永春縣自然資源局在辦理轉讓時,將依法追繳未按約定時間開工、竣工的違約金(每日按出讓價款1‰繳納違約金),并將企業列入土地招拍掛黑名單及將其企業和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單,禁止參加泉州市土地和政府所有項目招投標。
5.競買人應明確承諾購地資金來源于自有資金而非融資資金,若經金融監管機構認定競買保證金有來源于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信托資金、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P2P募集資金范圍的,視為違反競買規定,出讓人有權取消競買資格并沒收競買保證金;競買成交后,若經金融監管機構認定競得人繳交的土地出讓金有來源于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信托資金、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P2P募集資金范圍的,視為違反競買規定,出讓人有權取消競得人資格并沒收競買保證金。
6該宗地建筑規劃設計和建設管理按《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加強新建商品住宅及商辦類建筑建設管理的通知》(泉政辦明傳〔2021〕75號)相關要求執行。
7.配建裝配式建筑的比例應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三部門《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的通知》(泉建規〔2022〕3號)要求執行。
8.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若干意見(2018-2025年)的通知》(泉政文〔2018〕87號)要求,對回購安置房、較大宗商品住房、高端住宅項目,建設單體質量要求達到泉州市優質工程及以上。
二、競買人資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申請人可單獨申請、也可聯合申請。
(二)報名時申請人在提交競買申請書時,應提交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并明確承諾購地資金來源于自有資金而非融資資金,經金融監管機構認定競買保證金有來源于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信托資金、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P2P募集資金范圍的,視為違反競買規定,出讓人有權取消競買資格并沒收競買保證金。
(三)報名時申請人須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若申請人是法人單位的,應提供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若是委托代理的應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憑證。申請人競得土地后,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在申請書中必須予以說明。
三、報名與實地踏勘
(一)出讓地塊的有關文件,可于出讓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報名時間截止前到永春縣自然資源局二樓索取。
(二)申請人須在2023年10月23日17:00前攜帶有效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或授權委托書(個人報名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已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憑證等,到永春縣自然資源局二樓辦理報名手續。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截止時間為2023年10月23日17:00前(以永春縣自然資源局收到款項的時間為準)。
經審查,申請人按規定交納競買保證金,具備申請條件的,永春縣自然資源局將在2023年10月25日17:00前確認其競買資格,發給《競買資格確認書》。
(三)地塊踏勘時間為2023年9月29日至2023年10月23日。需派員陪同實地踏勘的,請提前與永春縣自然資源局二樓聯系,聯系電話:0595-23860325。
四、拍賣時間、地點及其他事項
(一)拍賣時間:2023年10月26日16 時。
(二)拍賣地點:永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二樓開標室(一)。
(三)本次拍賣競買人不足兩人的,本次拍賣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終止。
(四)本次采用“限房價、限地價、競配建”的競拍方式進行公開拍賣,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受讓人,不設保留價。其中“限房價”為“限商品住宅(毛坯房)最高銷售均價”,該地塊商品住宅(毛坯房)最高銷售均價不得超過8800元/平方米。當地價報價達到上限價格43300萬元時,轉為競報無償移交給永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每次競報競配建面積應不少于30平方米或其整數倍,競報競配建面積最高者為競得人,建設后需先行向永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供接近競配建面積的戶型進行抽選,實際移交面積超出競配部分由永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市場評估價格支付。成交土地出讓金即為競價上限價格。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競得人應自競得之日起30日內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1.土地出讓價款含競買保證金,下同;2.繳納期限屆滿日遇法定節假日的,可以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下同),自競得之日起60日內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價款不包含契稅、耕地占用稅、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稅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稅費由競得人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另行繳納。
(二)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在成交后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定金抵交土地出讓金。未競得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在出讓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石鼓鎮人民政府負責以現狀條件在競得人繳清土地出讓金后5個工作日內交地。
六、手續的辦理
(一)永春縣自然資源局憑成交確認書、繳款憑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手續給予辦理用地手續,永春縣住建局憑成交確認書、繳款憑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手續給予辦理建房手續。
(二)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06〕114號)、《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規范(試行)》(閩國土資綜〔2006〕272號)的規定,申請人競得土地后,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按合同約定時間交清土地出讓價款,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新公司注冊登記手續。永春縣自然資源局可以根據中標結果與競得人先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競得人按約定辦理新公司注冊登記手續后,再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也可以約定直接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七、違約責任
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應當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競得人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出讓金,從期滿次日起每日按欠繳款項的1‰加收違約金,出讓金超過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讓人可解除出讓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除取消其競買保證金外,還可要求競得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八、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有關具體事宜,詳見本次出讓文件。
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全面閱讀有關出讓文件后再提出申請,申請一經受理確認后,即視為競買人對出讓文件及地塊現狀無異議并全部接受,并對有關承諾承擔法律責任。如有疑問可以在出讓活動開始日以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永春縣自然資源局咨詢,咨詢電話:0595-23860325,傳真:0595-23862728。
(二)保證金開戶行:1.中國建設銀行永春支行,賬號:35001656507050001717
2.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縣支行,賬號:13570101040021285
3.中國工商銀行永春縣支行,賬號:1408017129022073191
4.中國銀行永春縣支行,賬號:424775815951
5.永春縣農村信用聯社營業部,賬號:9071010010010000037319
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永春縣支行,賬號:935007010006486692
7.福建永春漳農商村鎮銀行營業部,賬號:9071710010010000009347
8.泉州銀行永春支行,賬號:0000016642421012
保證金賬戶名:永春縣自然資源局。保證金繳納開票地點:永春縣823中路展覽城縣政務服務中心自然資源局服務窗口,咨詢電話:0595-23883105,聯系人:陳小云。
十、永春縣自然資源局對本《公告》有解釋權。
永春縣自然資源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