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福州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調整優化房地產政策措施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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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完善購房政策
在福州本市限購區域內
購買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
按以下規定執行
1.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限購區域內已擁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限購區域內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
2.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限購區域內已擁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限購區域內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
3.居民家庭生育二個孩子及以上,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孩子未成年的,根據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戶籍證明等,可在限購區域內再購買1套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
4.為多方籌集租賃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居民家庭將限購區域內名下已辦理產權證的存量住房作為租賃住房或保障性租賃住房全部出租后,可在限購區域內再購買1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及以下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用于自住。
居民家庭住房套數的認定按榕政辦[2016]186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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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施工許可審批手續
福州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項目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時,不再要求提供交地確認書,以土地出讓合同、土地款繳交憑證代替交地確認書作為辦理材料之一。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下發之日前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