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發揮住房吸引集聚人才作用,為人才提供過渡性住房支持,根據國家、省上有關政策,結合泉州實際,我市制定出臺《泉州市級人才公寓管理規定》。
本規定所稱市級人才公寓是指在中心市區范圍內由市級財政或市屬國企投資建設并由市屬國企運營管理的租賃型人才住房,包括集中建設、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及城中村改造項目配建和利用存量房源改造的人才住房;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可納入人才公寓管理。
具體內容如下:
租賃對象
租賃對象包括:
1.泉州市高層次人才;
2.“涌泉”行動人才;
3.重點單位人才,即對泉州產業發展和區域功能完善有重大作用的企業、項目或團隊人才;
4.其他類型人才。按照有關政策要求,需予以提供過渡期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租賃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心市區無住房,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及其他住房優惠政策;
2.申請人在市級單位或中心市區求職就業。
申報方式:
1.個人申報
(1)高層次人才、“涌泉”行動人才等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即高層次人才登錄泉州市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系統申報,涌泉行動人才登錄泉州人才港灣網站申報。
(2)其他類型人才,如無特殊規定,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規定執行。
2.單位申報
重點單位人才申請市級人才公寓,原則上采取整體租賃方式,由用人單位統一提出申請,報市住建局審核。
市住建局對市級人才公寓租賃對象住房情況進行動態核查。
房源管理
市級人才公寓應按照成品住宅設計建設并精裝修,配備相應的生活設施,滿足拎包入住要求。
市級人才公寓項目納入泉州市住房保障服務監管平臺統一管理。運營管理單位應提出人才公寓項目認定申請,符合條件的,由市住建局予以確認。
市級人才公寓實施常態化配租,按照申請時間順序安排選房入住;單位整體申請的,予以定向配租。
運營管理單位應制定配租工作方案,根據房源情況,綜合人才類型、申請時間等因素,合理安排選房分配。
運營管理單位應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制度,完善人員配備,履行物業服務、安全檢查等工作。
運營管理單位應加強人才公寓智能化管理,通過智能設備應用,結合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實現管理工作高效、統一。
人才公寓應按照“供需匹配、動態調整”的原則利用。人才公寓優先保障人才租住,運營管理單位預留一定數量房源供日常分配后,仍剩余的其余房源可轉為其他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或市場化運營,管理單位將動態調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報市住建局同意后實施。
租金、租期及面積
人才公寓租金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收取;屬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人才公寓租金每3年調整一次。
高層次人才及其他有特殊規定的人才租賃市級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租賃期限按照相應人才政策規定執行。
第一層次人才租住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符合承租申請條件累計居住滿10年的,可無償獲贈所租住的人才公寓產權;租住市屬國企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不適用本條款。
采取“市場運營+人才補貼”模式,政府按照有關人才租賃政策將人才租賃住房補貼列入相關部門預算予以支持。
人才租住公寓面積原則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可申請100平方米以內;高層次人才租賃人才公寓的,第一至第三層次人才可任意選擇所供應的房源,第四至第五層次人才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
利用存量房源改造的人才公寓,運營管理單位可根據房源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租住面積。
租賃管理
人才租賃資格審核通過后,應按照規定辦理人才公寓租賃手續;運營管理單位應認真核實租住人員身份,簽訂租賃合同,并將身份信息、租住房間、期限等各項信息及時錄入監管平臺;單位整體租賃的,用人單位應將承租人員信息及時提供給運營管理單位。
人才公寓合同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前2個月提出申請,符合承租條件的,準予續租,簽訂續租合同,申請人按新核定的價格繳納租金。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所承租人才公寓的權利,同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登記身份相關信息,如有變化及時報備;
2.及時繳納租金、物業、水、電等費用;
3.配合做好設施設備、安保、消防等檢查工作;
4.依法依規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承租房:
1.不具備承租資格
(1)相應人才資格已到期或被取消;(2)承租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中心市區因購買、繼承、受贈、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取得住房或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3)因工作調動、辭退、辭職等原因離開泉州市的。
2.違反租賃合同約定
(1)轉租、出借或擅自調換承租房;(2)改變承租房用途;(3)故意損壞或擅自改裝承租房;(4)租賃期滿未提出續租申請的;(5)續租申請和住房動態核查不符合條件的;(6)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等應繳費用的;(7)在承租房內從事或存在違規違法活動的;(8)其他違反合同協議或信用承諾需要退出承租房的情形。
人才公寓承租人存在以上情形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承租房內的個人物品搬出,經運營管理單位驗收并結清相關費用后辦理退租手續。
應當退出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暫時確無其他住房的,經申請,可給予最長6個月的搬遷過渡期,期間租金按照市場價格繳納。
監督管理
市住建局負責對市級人才公寓運營管理工作全過程監督。
運營管理單位違規占用、出租人才公寓或因管理服務工作失責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人才公寓運營資格。
對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騙租人才公寓的,取消承租資格,不得享受租金優惠,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附則
中心市區范圍包括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
本規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本規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