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小學、幼兒園、九年一貫制學校:
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和《泉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泉州市2024年秋季幼兒園招生工作意見的通知》(泉教初〔2024〕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保障學前兒童受教育的權益,維護教育公平,進一步規范幼兒園的招生行為,現就做好我縣2024年秋季幼兒園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見。
一、招生原則
公辦幼兒園堅持“劃片招生,免試就近入學”原則,招收在招生服務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適齡幼兒入園,民辦幼兒園優先招收在周邊居住的適齡幼兒入園。
二、招生對象
符合招生政策要求的年滿3周歲(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適齡幼兒。
三、招生計劃
縣直公辦幼兒園:
實驗幼兒園7班210人
倉滿幼兒園5班150人
港永幼兒園6班180人
世哲幼兒園5班150人
仰賢實驗幼兒園4班120人
濟川實驗幼兒園4班120人
倉滿幼兒園榜頭分園1班20人
四、招生辦法
(一)公辦幼兒園招生
第一類:常住戶口在幼兒園招生服務區內或在服務區內購房并實際入住的適齡兒童。符合第一類招生對象的,須提供戶籍、住房產權等有效證明材料。
1.戶籍隨居住在幼兒園服務區域內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并實際共同居住的適齡幼兒。
2.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服務區內購房(不含店鋪、店面)并實際入住的適齡幼兒。新開發樓盤已向財政專戶捐繳教育基金的可憑購房合同申請服務區域內入園
第二類:教育優待照顧對象。符合第二類招生優待對象的,須提供相應規定條件的有效證明材料;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在泉州市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系統上申請。
1.對烈士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等優待照顧對象,按照教育部、中央軍委政治部、全國雙擁辦有關文件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軍分區政治部關于印發泉州市貫徹教育部、總政治部<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泉教綜〔2013〕73號)、《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泉州市貫徹落實教育部、總政治部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泉教綜〔2015〕29號)、《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軍區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雙擁共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聯〔2022〕1號)、《福建省公安廳 福建省教育廳轉發公安部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閩公綜〔2018〕140號)、《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閩應急〔2019〕51號)、《關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有關工作專題會議紀要》(泉州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20〕4號)等文件精神,就近就便入讀公辦幼兒園。
2.高層次人才子女按照《福建省委組織部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高層次人才子女就讀中小學和幼兒園工作的通知》(閩教基〔2015〕34號)、《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和團隊評審及政策支持規定的通知》(泉政辦〔2021〕29號)、《中共泉州市委辦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進一步支持民營企業健康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泉委辦發〔2018〕34號)等文件精神,落實教育優待照顧政策。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在泉州市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系統上申請。
3.港澳臺僑適齡幼兒。在幼兒園服務區域內居住、生活的港澳臺僑適齡幼兒要求在永春就讀的,按照“歡迎就讀、一視同仁、就近入學”政策,視同本地戶籍適齡幼兒安排就近公辦幼兒園就讀。
4.受縣級及以上表彰的“見義勇為”稱號獲得者的子女、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
幼兒園在招收第一類和第二類的適齡幼兒后,還有剩余學位的,由幼兒園確定錄取辦法,優先招收幼兒園區域內務工子女或周邊的購房戶適齡幼兒,并把招收名單送交教育局基礎教育股(幼教)。
(二)民辦幼兒園招生
民辦幼兒園采取自主招生的方式,優先招收戶籍在本園所在區域的適齡幼兒,以及居住在本園周邊的適齡隨遷子女。
五、招生范圍
永春縣公辦幼兒園招生服務范圍
六、收費標準
(一)公辦性質幼兒園收費標準按照《永春縣發展和改革局 永春縣財政局關于調整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永發改〔2021〕56號)文件執行。
(二)民辦幼兒園收費保育教育費收取標準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市場需求確定,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根據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與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2019〕82號)文件精神,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控制在我縣當年度同等級別公辦性質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的1.8倍左右,最高不得超過2倍。
七、招生時間和程序
(一)縣直公辦幼兒園統一按以下程序和時間招生
6月25日前:各幼兒園向社會發出招生通告;
7月5日—7月6日:進行新生登記,完成第一、二類對象的招生;
7月7日—7月8日:公布剩余學位及登記幼兒園區域內務工子女或周邊的購房戶適齡幼兒,并于7月10日前報送縣教育局核準。
(二)鄉鎮中心幼兒園、附設班、民辦幼兒園采取自主招生的辦法
6月25日各鄉鎮中心幼兒園、附設班、民辦幼兒園向社會發出招生通告開始招生,招生結果于7月10日前送縣教育局備案。
八、招生工作要求
1.規范招生行為。各縣直公辦幼兒園、鄉鎮中心園必須根據縣教育局關于2024年秋季幼兒園招生工作實施意見制定本園招生工作實施辦法和招生工作廉政風險防控措施,并于6月24日前報送縣教育局備案。在組織招生過程中,要向社會公開招生時間、招生計劃、招生服務區域范圍、招生辦法和招生結果(即“五公開”),各幼兒園嚴格按照《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閩價費〔2018〕158號)的文件執行,嚴禁收取與入學掛鉤的“借讀費”、“捐資助學費”、“贊助費”等。嚴禁未取得辦學許可證及被取締的民辦幼兒園繼續招生,不得進行不實宣傳。
2.嚴格控制幼兒園班生規模。各幼兒園要充分挖潛擴容,最大限度地提供幼兒園的學位,確保幼兒按時入園,同時嚴禁超大規模招生,小班新生原則上控制在30人以內。
3.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提供2至3歲托育服務。各幼兒園要從實際出發,統籌資源配置與群眾需求,在滿足3-6歲適齡兒童學前教育需求的基礎上,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育班,招收2至3歲幼兒。
4.貫徹《殘疾人教育條例》。除特教學校(班)招收殘疾幼兒入園外,各幼兒園應優先接收招生服務區域內具有參加集體生活和學習活動能力的殘疾幼兒入園,特別要做好招生服務區域內輕度殘疾幼兒的隨班就讀工作,不得歧視或拒收。適齡孤兒、殘疾幼兒、城鄉低保家庭及建檔立卡貧困家庭適齡幼兒,可由其合法監護人申請優先入讀普惠性幼兒園。
永春縣教育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