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將至,一批與生活息息相關的新規即將施行,涉及食品、藥品、醫保等方面,一起了解。
加大對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時,不得對個體工商戶進行歧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個體工商戶進行收費、攤派;不得誘導、強迫勞動者登記注冊為個體工商戶。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不得以各種形式拖欠個體工商戶賬款。
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
《關于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規定,從11月1日起,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
《公告》指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批發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
電子煙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需配備食品安全員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要求:
具有一定規模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同時,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科學完善召回藥品處理措施
新版《藥品召回管理辦法》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版《辦法》規定:
明確持有人是控制風險和消除隱患的責任主體,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品使用單位應當積極協助。
持有人應當依法主動公布藥品召回信息,對實施一級、二級召回的,還應當申請在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網站依法發布召回信息,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發布的藥品召回信息應當與國家藥監局網站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