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三個方面
全文如下:
安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銀行: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的精神,根據住建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8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號)文件,為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進一步促進我縣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商品房預售行為管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應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醒目位置集中公示企業和銷售人員信息、商品房項目信息、商品房銷售信息和項目周邊影響因素。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商品住房項目取得預售許可之日起10日內公開全部可售房源及“一房一價”等信息,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外銷售。
(三)達到預售許可辦理條件的商品房項目未及時申請辦理預售許可,以及項目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已簽訂認購協議書的未在3個月內進行合同網簽并提交備案的,按變相捂盤惜售或變相囤積房源予以查處。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搭售車位、簽訂裝修合同(土地出讓合同沒有明確精裝修的,開發企業不得加精裝修價格對外銷售)、“陰陽合同”等方式進行的捆綁消費、強制消費,不得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費用或其他變相強制消費行為。
(五)新申報的商品住房項目分批申報的,6個月以內的不得上調預售方案均價;6個月以上的,預售方案均價上調幅度不得超過3%。
(六)開發企業在預售方案備案后,要求調整預售價格的,應在上次備案6個月后再申請辦理,上調幅度不得超過上一次備案的預售方案價格的3%。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提高符合首套房及二套房貸款條件購房者的首付比例;不得阻撓或拒絕購房人選擇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條件或附加條件。
(八)尚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委托的代理銷售企業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號等方式,向購房者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
二、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
(一)全縣房地產項目商品房預售資金(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全部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應當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申請商業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到賬賬戶。
(二)監管銀行應嚴格履行資金監管協議,督促開發企業將所有購房款按購房戶個人實名制直接存入監管賬戶,杜絕任何購房款先進開發企業基本戶再轉監管賬戶,并指定專人專期核查。若發現商品房預售資金、開發貸款等未按時、足額存入監管賬戶或挪用、超范圍使用監管資金等異常情況的,應及時告知住建主管部門,我局將給予暫停撥付預售資金的處罰。
(三)監管賬戶不得開通任何形式的非柜臺渠道自助業務,已開通代繳代扣的,監管銀行應督促其予以取消。
(四)監管銀行應配合住建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按照住建部門的審批意見及時撥付進度款項,配合預售資金監管檢查工作,實時提供監管賬戶出入賬信息等相關資料,嚴禁未經住建部門同意擅自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嚴禁未經住建部門同意先行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
三、加強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我局將聯合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物價、公安等部門將加大聯合執法查處力度,堅決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捂盤惜售、惡意哄抬房價、未明碼標價、發布虛假信息、制造市場恐慌、炒買炒賣、誘騙消費者交易等違法行為。對經查實存在違規銷售行為的房地產企業,將按相關規定給予嚴厲處罰并暫停該樓盤網上簽約和預售監管資金撥付業務辦理,同時予以通報,并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對涉嫌違法的企業和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通知。
安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9月20日
7月份《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10部門關于印發泉州市二手房市場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將重點整治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發布虛假信息、炒作“學區房”、逃避交易資金監管以及低價買入(承租)高價賣出(出租)房源等行為,查處一批、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具體如下:
(一)住建部門負責查處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1. 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對外發布房源;
2. 對外發布掛牌價格明顯高于合理成交價格的房屋信息;
3. 鼓動賣家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掛牌出售房產,以個別高價成交個案引導賣家漲價,捏造虛假高價成交案例營造房價上漲等假象;
4. 利用信息不對稱,違規賺取差價;
5. 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購房資格。
6. 通過囤積房源或壟斷房源,抬高房價、房租;
7. 唆使當事人不選擇交易資金監管,增加交易風險。
(二)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投機炒房人員和機構涉嫌經濟、刑事犯罪的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同一人多次被委托情況進行核查,摸排炒房線索,對違規辦理(如隱瞞事實或使用虛假材料)涉及房屋公證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
1. 發布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行為;
2. 設置不平等格式條款等合同違法行為;
3. 未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
(五)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查處小額貸款公司違規提供“首付貸”等購房融資產品或服務。
(六)稅務部門負責查處涉嫌偷稅等稅收違法行為。
(七)網信部門負責與住建等相關主管部門建立長期、快速協作機制,協助相關主管部門查處網站平臺以及自媒體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1. 發布與中央提出的堅持“房住不炒”定位精神相違背的信息;
2. 違規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行為;
3. 歪曲報道涉房地產政策行為;
4. 虛假宣傳行為;
5. 違規發布擾亂社會秩序信息行為;
6. 惡意炒作獲取不當利益行為。
(八)銀保監部門、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負責查處經營用途貸款違規用于購房。
(九)教育部門負責研究優化入學升學政策,進一步推動區域教育均衡發展,對入學政策加強解讀,強化正面引導。
5月份
據晉江市人民政府旗下官微發布信息顯示
為支持優秀人才剛需購房
在晉江市行政區域內采取公證搖號選房的項目
在每批次擬售商品住房房源中
均衡安排10%的房源套數作為優秀人才房源
支持晉江市市認定的第一至第五層次優秀人才剛需購房
而在4月份,晉江也出臺了搖號保剛需政策
是繼中心市區之外,第二個執行此政策的區域
今年3月份
泉州臺商投資區規劃建設與交通運輸局
發布關于持續規范房地產市場銷售行為的通知
需公開“一房一價”等信息
不得搭售車位捆綁消費等
具體如下:
經日常監管檢查、舉報線索核實發現企業確實存在違法違規銷售經營行為的,我局將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等規定,聯合各相關部門視分別予以約談、警告、通報、曝光、限制辦理業務、處罰、納入開發企業黑名單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