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等8部門聯合轉發“關于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
“通知”內容顯示,近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8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號),結合福建省實際,提出六點實施意見,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一、精心組織實施。各級各部門要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難點和痛點問題,加大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力度,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牽頭,結合本地實際及點題整治等重點工作,認真制定本地區整治方案,確定當年度、當季度重點整治項目,細化工作安排,及時動員部署,開展專項行動。
二、開展全面整治。各市縣要全面排查問題線索,建立整治工作臺賬,認真核實、逐件處理、及時反饋。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實施聯合調查、聯合懲戒。并在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設立房地產市場整治工作專欄,公開曝光典型違法違規違紀案例,發揮警示震懾作用。
三、明確整治重點。全省按照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細分領域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租賃市場、物業管理專項整治。今年先行啟動實施房地產開發專項整治,強化預售資金監管;重點整肅房地產交易秩序,嚴懲捆綁車位等違規銷售行為。以后年度根據房地產市場形勢,制定當年重點整治項目。
四、健全協同聯絡。建立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聯絡員工作機制,各市縣要成立工作專班,各部門要確定專人,專項負責整治工作協調溝通,房地產主管部門牽頭,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制定聯合專項整治計劃,互通問題線索,共享風險項目信息,匯總工作進展。
五、完善基礎制度。進一步完善“雙隨機 一公開”工作機制,保持房地產市場監管的科學性、嚴謹性。推動實施社會檢查員和暗訪機制,完善公眾監督機制。加大處罰力度,依法依規聯合懲戒,記錄信用檔案并予以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依法查處。全面實施行業主體信用評價機制,強化信用評價成果運用,實施差異化監管。
六、其他。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每月月底前要報送工作臺賬、問題(線索)臺賬,每季度最后一周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和典型案例的書面報告。
下附重點整治事項清單
重點整治事項清單
整治事項清單 |
處置措施建議 |
一、房地產開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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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施工許可,開工建設房地產項目。 |
責令整改;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
2、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責令整改;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
3、未按期交付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品質的商品房,社區配套設施缺乏,房屋滲漏、開裂、空鼓等質量問題突出,影響居住使用。 |
責令整改;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一盤一策,加強對逾期交房風險項目處置,續建資金封閉運行管理。 引導購房者通過民事途徑追究開發企業違反合同約定的責任。 |
4、挪用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沒有用于本項目在建工程。 |
責令整改,暫停預售資金撥付和預售審批;按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
二、房屋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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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營銷代理機構發布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 |
責令整改,按照《廣告法》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
2、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營銷代理機構未取得預售許可收取定金等購房相關款項。 |
責令整改,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
3、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已成交房源沒有在1日內下架。 |
責令整改,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
4、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商品住房,拖延、拒絕購房者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的要求,購房款沒有由購房人賬戶(按揭放款賬戶)直接全額轉入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
責令整改,暫停預售資金撥付和預售審批;按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
5、二手房交易中,房地產經紀機構沒有按規定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沒有告知交易雙方實行交易資金監管途徑,機構挪用交易監管資金。 |
責令整改;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
6、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營銷代理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房地產從業人員、銀行信貸人員,套取或協助購房者套取“經營貸”“消費貸”等非個人住房貸款用于購房;相關人員知悉購房者存在相關情況后未及時制止、未向主管部門報告。 |
責令整改,公開曝光。 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對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進行查處。 |
7、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營銷代理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房地產從業人員協助、唆使購房人通過簽訂不真實成交價格的網簽合同,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相關人員知悉該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后未及時制止、未向主管部門報告。 |
責令整改,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與稅務部門共享非法避稅的房產、人員信息,加強二手房交易稅收征管。 |
8、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營銷代理機構違規收取“茶水費”等費用,變相漲價。 |
責令整改,按照《價格法》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
9、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營銷代理機構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購房者責任或排除購房者權利,侵害消費者權益。 |
責令整改,按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
10、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營銷代理機構濫用壟斷市場支配地位,銷售商品房時附加搭售車位、儲藏室等,設置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
責令整改,按照《壟斷法》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
11、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營銷代理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房地產從業人員,自媒體捏造、散布不實信息,哄抬房價,炒作“學區房”概念,擾亂市場秩序。 |
責令整改,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可參照“深房理”案進行查處。 |
三、住房租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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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事住房租賃中介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或個人(簡稱租賃企業),未向當地租賃主管部門提交開業報告即開展經營。 |
責令整改,公開曝光。 |
2、租賃企業,未按規定向當地租賃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如實完整報送相關租賃信息。 |
責令整改,按照《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
3、網絡信息平臺未履行信息發布主體資格核驗責任。 |
責令整改,依法采取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等措施,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
4、租賃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退還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制驅趕租戶。 |
責令整改,按照《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涉及暴力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查處。 |
5、租賃企業規開展或誘使承租人辦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業務。 |
責令整改,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涉及金融違法行為,移交金融監管部門查處。 |
6、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通過“高進低出”“長收短付”形成資金池。 |
責令整改,公開曝光。涉及非法融資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查處。 |
7、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機構挪用承租人租金。 |
責令整改,公開曝光。涉及侵占他人財產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查處。 |
四、物業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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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 |
責令企業立即整改,公開曝光。 |
2、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醒目位置如實公布并及時更新物業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物業服務投訴電話、物業服務內容、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電梯和消防等設施設備維保單位和聯系方式、物業費和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分攤情況、維修資金使用情況、電梯維護保養支出情況等相關信息。 |
責令企業立即整改;按照《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
3、物業服務企業超出合同約定或公示收費項目標準收取費用。 |
由住建部門按照《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責令企業立即整改,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超出公示收費項目標準收取費用,按照《價格法》查處。 |
4、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利用業主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侵占、挪用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 |
責令企業立即整改,按照《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
5、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后,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物業服務項目。 |
責令企業立即整改;按照《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進行查處,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公開曝光。 |
注:各設區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完善檢查事項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