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泉州臺商投資區規劃建設與交通運輸局
發布關于持續規范房地產市場銷售行為的通知
涉及未取得預售許可
不得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
需公開“一房一價”等信息
不得搭售車位捆綁消費
……
具體如下:
近年來,泉州臺商投資區堅決貫徹中央“房住不炒”的決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房價調控政策要求,持續加強區域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廣大購房群體對我區房地產發展前景普遍看好,我區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和規范市區商品房預售管理的通知》(泉政辦明轉〔2017〕15號)、《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7〕151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規范我區各房地產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銷售經營行為,特制定本通知。
一、切實開展行業自查自糾工作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一手房源中介機構(代理銷售、辦理手續等職能)應針對以下問題進行自查自糾,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形成排查報告(附件)蓋章后報送至我局:
(一)未取得預售許可,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號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性質的費用。
(二)取得預售許可之日起10日內未在售樓現場一次性公開全部可售房源及“一房一價”等信息(各預售商品房項目的一房一價表,可通過http://110.88.153.214:8084/qzjsj_web2/進行查詢),通過囤積截留房源、捂盤惜售等方式限制銷售數量、操縱價格,如以所謂“加推”形式分批推向市場。
(三)以搭售車位、簽訂裝修合同等為購買商品住房附加條件進行的捆綁、強制消費或其他變相捆綁、強制消費。
(四)擅自提高符合首套房及二套房貸款條件購房者的首付比例。
(五)以所謂“內部員工割愛轉讓優質房源”等名義收取購房人“更名費”、“轉讓費”,在網簽合同價格基礎上進行額外加價收取,超出預售備案價額外收取購房人費用等行為。
(六)對不符合購房條件的購房人允諾可以代辦工作證明、繳交醫社保證明等購房資格弄虛作假行為。
(七)違規發布房源緊缺、即將漲價等造成市場恐慌、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八)對于購房定金處置類型未書面約定清楚并做好解釋工作,導致后續出現分歧糾紛。
此外,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切實自覺加強企業責任擔當,對購房人因政策了解不充分導致重大誤解無法滿足購房資格的、因家庭出現重大急重癥導致經濟困難、因征信原因無法獲批貸款的,具備可信憑證的應當盡量友好協商達成一致,酌情考慮將房屋轉由購房人直系親屬購房、適當或全部減免違約金等人性化處理方式。
二、切實提高群眾維權意識和渠道
廣大人民群眾在購買我區商品房時,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通過咨詢各房地產企業、銀行機構、公積金中心以及我局等部門了解項目預售情況、個人貸款政策以及我區購房資格規定,提早核實項目真實情況、自身購房資格、征信情況、合同條款等,不應急于購房而支付定金或簽訂合同。
對開發企業存在明顯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我局、工商等部門進行檢舉,切實保障自身合法購房權益。為持續暢通房地產行業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渠道,更有力地打擊房地產行業違法違規銷售經營行為,特設立我區房地產銷售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qztsfgk@163.com,廣大人民群眾若有相關證據線索可以通過該渠道提供,我局將認真核實并予以處理。
三、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經日常監管檢查、舉報線索核實發現企業確實存在違法違規銷售經營行為的,我局將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等規定,聯合各相關部門視分別予以約談、警告、通報、曝光、限制辦理業務、處罰、納入開發企業黑名單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