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包括哪些?權屬如何界定?誰來負責接收?怎么監督管理?日前,市政府出臺《泉州市城市住宅小區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規劃建設管理規定》,對住宅小區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范圍、規劃與建設、權屬界定、驗收、移交與接收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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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住宅小區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包括哪些?
A:
住宅小區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是指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社區管理服務用房、養老助殘、幼兒園等公共服務設施。具體包括:
(一)社區管理服務用房
1.社區用房:服務廳、調解室、計生服務室、捐贈物資存放室、社區辦公室、警務室、社會工作者室。
2.居民活動用房:文體活動室、圖書閱覽室、居民議事室、民間組織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
(二)社區醫療服務站
(三)居家養老服務站
(四)幼兒園
Q:如何界定住宅小區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權屬?
A:
新建、改建住宅小區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建設內容由規劃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劃在下達項目規劃條件時確定,規劃條件應當明確相關配套服務用房的性質、建筑規模、用地情況(指獨立用地的情形)等內容。
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并無償移交給政府機構接收的,應在土地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相關配套服務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出資建設,其產權歸接收單位或者接收單位指定的使用單位所有;未明確要求無償移交給政府機構接收的,相關配套服務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出資建設,其產權歸開發建設單位所有。
Q:誰來接收住宅小區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
A:
(一)土地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要求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并無償移交給政府機構接收的,社區管理服務用房、社區醫療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站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收;幼兒園由所轄地區教育主管部門接收。
(二)土地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未明確要求無償移交給政府機構接收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將社區管理服務用房、社區醫療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站交給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使用管理。幼兒園建設完成后,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區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由區教育主管部門與開發建設單位共同商定幼兒園的使用管理。
Q:老城區和已建成住宅小區沒有社區管理、幼兒園等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的或者不能滿足需要的怎么辦?
A:
由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負責建設,也可以從其他社區設施中調劑置換,或者以購買、租借等方式解決,所需資金由區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住宅小區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應與住宅建設項目“三同步”
住宅小區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應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設計、同步配套建設、同步交付使用。住宅小區工程竣工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由規劃主管部門出具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項目涉及有關公益性服務用房應無償移交給政府機構的,規劃主管部門在出具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的同時,應將相關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的規劃建設情況書面函告接收單位。
嚴格住宅小區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監督管理
住宅小區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經接收單位接收后,接收單位應嚴格按服務用房規劃的用途指定具體使用單位,嚴禁擅自變更服務用房的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住宅小區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使用功能,開發建設單位、接收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擅自改變公益性配套服務用房使用功能的,由有關職能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處。
適用地區
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州開發區清蒙園區,其他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