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南安市人民政府官網發布了《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西華洋滯洪片區(南安段)改造項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這預示著備受矚目的泉州市西華洋滯洪片區(南安段)改造項目有了新進展!
具體如下:
泉州市西華洋滯洪片區(南安段)改造項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實施方案
為切實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及周邊居民的居住條件,泉州市委、市政府決定對西華洋滯洪片區(南安段)進行改造。為維護公共利益,積極穩妥推進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域內同項目豐澤段的補償標準和豐州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補償對象
(一)征收范圍:東至北峰街道界址,西至桃源村,南至村道、豐州村,北至東西大道(具體見西華洋滯洪片區改造項目征收范圍圖(南安段))。
(二)征收補償對象:本征收范圍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人為被征收人。
二、簽約期限
簽約期限以南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公告規定的時間為準。
三、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確定辦法
(一)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確定: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見》(泉政辦〔2017〕28號)的規定,委托五家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基準價評估,通過截尾均值的方法確定本方案中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補償參考價。
(二)分戶補償評估價:對本方案所列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選擇分戶評估的不得再以基準價價值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還應對安置房房屋價值同時進行評估,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且不享受本實施方案規定享有的優惠、獎勵。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10日內向泉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被征收人如未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房屋的,不享受本實施方案有關的補助、獎勵、照顧、保障措施。
四、安置地點
就近地段新建安置房或泉州市城建集團提供的存量安置房源,實行等價值置換。安置房建設標準按住宅設計規范建設(安置房價格、裝修及設施標準詳見附件8)。
五、住宅房屋面積測算原則
被征收房屋面積測量由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測量單位,依據國家、省現行房地產測繪技術規范按現狀測量計算。選房時,安置房面積按商品房預售面積結算,交房時按不動產登記產權面積多還少補。
對本方案中所列價格無異議、在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時搬遷的,其被征收房屋(只針對住宅房屋)除按國家現行的房地產測量規范計算建筑面積外,有下列情況的可優惠計算征收面積:
(一)自建民房挑梁、走廊、陽臺、中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積100%計算。
(二)平屋的天井按100%計算征收面積;平屋外墻至滴水線的水平投影面積部分可按100%計算征收面積;圍墻上的大門雨披按50%計算征收面積。
(三)利用坡屋頂空間作為閣樓的建筑,其閣樓高在2.2米(含)以上,按100%計算征收面積,閣樓層高在1.6米(含)以上的部分按50%計算征收面積(層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屬物給予補償)。
(四)通往屋頂的風樓,層高超過2.2米(含)的,按100%計算征收面積(層高低于2.2米的,按附屬物給予補償)。
(五)房屋頂層合法建筑面積(不含雨披面積)為底層合法建筑面積1/3以內的(含),不計入總層數。
六、住宅房屋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一)已登記住宅房屋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按照縣(市)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書記載面積計算補償、安置。
(二)未登記住宅房屋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未經登記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現存房屋且事實居住的,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以下相應證據材料之一并簽訂協議搬遷騰空房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土改”時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
2.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前,公社(鄉、鎮)批準的用地手續、基建手續及繳費憑證;
3.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公社或鄉鎮及以上政府批準的用地手續、基建手續;
4.持有歷年南安市土地清查手續及發票(原件)的住宅房屋;
5.南安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含鎮政府)批準基建或翻建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房屋;
6.征收屬政府建設項目二次安置自建的住宅房屋;
7.征收政府定點新村建設、舊村改造項目自建的住宅房屋;
持有上述手續材料,用地手續范圍內,被征收房屋按實際建筑總層數計算,三層及以下部分可補償面積按100%計算,可計算補償面積小于450㎡,按其可計算補償的面積予以產權調換;可計算補償面積超過450㎡,選擇產權調換面積以450㎡為限,其它經批準的用地范圍內剩余的建筑面積按相應結構房屋給予貨幣補償(詳見附件1);第四層按合法用地手續內建筑面積的60%給予貨幣補償;第五層、第六層及以上按合法用地手續內建筑面積的30%給予貨幣補償;其余部分按材料費給予補貼(詳見附件2)。
(三)對于基建手續不完整及無相關基建批準手續的住宅,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尊重歷史原因根據南安市市委辦、市政府辦《南安市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認定及分類處置的指導意見》(南委辦發〔2016〕11號)的規定,分別做以下處理:
1.在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有體現的房屋,用地面積上限控制在120平方米,建筑層數控制在三層以內(含三層)的實際建筑面積給予計算可補償面積,總建筑面積扣除計算可補償面積的剩余建筑面積給予相應結構房屋材料費作為按時簽約搬遷獎勵(詳見附件2)。
2.2008年以后建成的,在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沒有體現的房屋,經調查、公示、認定,確屬原農村村民“一戶一宅”,征收拆除后便無居住場所,按期簽訂協議并搬遷的,用地面積上限控制在120平方米,建筑層數控制在三層以內(含三層)的實際建筑面積,按70%計算可補償面積。總建筑面積扣除計算可補償面積的對應實際建筑面積的剩余建筑面積給予相應結構房屋材料費作為按時簽約搬遷獎勵(詳見附件2)。
3.在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沒有體現的不屬于“一戶一宅”的違建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補償,按期簽訂協議并搬遷的,給予相應結構材料費作為按時簽約搬遷獎勵(詳見附件2)。
(四)其它項目補償
1.對已批準尚未基建的宅基地(土地)按1000元/㎡給予貨幣補償。
2.對無批準手續宅基地,經具結、公示后,在使用權方面沒有爭議的,已形成的建筑基礎按600元/㎡給予貨幣補償(含征地費用),無建筑基礎的埕地按400元/㎡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含征地費用),房前屋后的空地按125元/㎡給予貨幣補償。
七、經營性用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一)已登記經營性用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且登記載明房屋用途為店面的房屋,按其所載面積計算補償、安置。
(二)未登記經營性用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持有相關用地手續,但未經規劃、國土、住建部門等行政機關批準,將位于臨街一層的住宅房屋具備店面門面結構改做經營性用途,連續經營時間達3年以上,在公告發布時仍在經營的,且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的,可認定為未登記的經營性用房。
未登記的經營性用房根據相應的住宅補償安置,并按認定的經營面積給予停業停產補助費。未經登記的經營性用房進深以原建筑結構臨街或臨主要道路第一層第一自然間計算,進深最多不得超過8米。
八、企業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對工業企業用地、用房依法全部征收,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被征收企業自行解決安置。被征收的企業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建筑物,其范圍內作為展廳、辦公室或宿舍的房屋,根據裝修裝飾檔次按普通、中檔、高檔分別給予100元/㎡、150元/㎡、200元/㎡的補助。
(一)已登記企業用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1.指持有有效工業土地使用權證及有權機關審批工業企業的建設用地、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持有營業執照依法納稅的,按認定的可補償建筑面積計算補償,根據對應結構及類別給予貨幣補償(詳見附件3)
2.企業用地按該地段現行工業基準地價給予補償,在規定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的企業,每畝按認定的補償標準10%給予貨幣補償獎勵并按土地使用證批準用地面積給予300元/㎡辦證補助。
(二)未經登記企業用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1.指未持有有效工業土地使用權證及有權機關審批工業企業的建設用地、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持有營業執照依法納稅或實際生產的,按認定的可補償建筑面積,根據對應結構及類別給予貨幣補償(詳見附件3)。
2.企業用地按該地段現行工業基準地價70%給予補償,在規定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的企業,每畝按認定的補償標準10%給予貨幣補償獎勵。
九、補償安置原則
住宅房屋補償方式分為產權調換、貨幣補償、部分產權調換與部分貨幣補償相結合三種方式。被征收工業企業(含廠房、辦公樓、宿舍等)、附屬物(含果樹、房屋附屬物、搭蓋等)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必須權屬清楚。凡權屬不清或有產權糾紛的,按照本方案規定實行產權調換。一本產權證、一份相關用地手續(材料)認定為一個產權戶,同一份用地手續上存在多幢建筑物的,只認定為一個產權戶。
(一)貨幣補償及優惠獎勵辦法
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總額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含土地補償、建安費用補償和裝修裝飾補償)、被征收人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及相關獎勵款項等。征收人可以選擇按本方案所列相應類別房屋的基準價格進行貨幣補償,也可以要求進行分戶評估,按分戶評估結果結合產權調查認定規定進行貨幣補償,但不享受本實施方案規定的優惠、獎勵。
1.貨幣補償標準
采取基準價格補償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單價(含土地)分類補償標準(詳見附件1)。
2.貨幣補償優惠獎勵辦法
貨幣補償優惠獎勵辦法參照市政府《在中心市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補償的指導意見》(泉政辦〔2015〕112號)辦理。其中對在簽約期限內全部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簽訂協議并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每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評估價值單價20%的貨幣補償方式獎勵;對征收非住宅房屋給予每平方米評估價值單價10%的貨幣補償方式獎勵。
(二)產權調換結算及保障辦法
1.產權調換原則
(1)依法實行房屋等價置換,即先計算總價值,再進行有條件限量等價值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面積較大、產權清楚的,可選擇部分貨幣補償結合部分房屋產權調換,但房屋產權調換部分只按等價置換,不予享受擴購優惠。
(2)持有登記完整房屋產權手續的,可以按其辦證面積申請產權調換;對于用地手續不完整的未經登記建筑,選擇產權調換面積以450㎡為限,超過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3)經營性用房根據相應的住宅補償標準計算可產權調換面積,并按認定的經營面積給予停業停產補助費。
(4)產權清楚的被征收住宅面積在30㎡以下(含30㎡)的,原則上只能選擇貨幣補償。違章建筑按有關規定處理。
2.產權調換選房辦法
(1)實行“先簽協議并騰空先選房”原則。由征收實施單位發給《房屋搬遷騰空驗收證》,經公示無異議后,被征收人憑《房屋搬遷騰空驗收證》,換取《征收補償安置證》。安置時被征收人按《征收補償安置證》的順序號進行選房并簽訂安置協議。
(2)安置房的選擇及結算遵循“選取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積(含照顧購買面積)的安置房屋,戶型由大到小依次選擇”的原則。
3.產權調換結算辦法
對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被征收人,按以下辦法進行結算:
(1)本方案就近地段建設的新建安置房評估基準價格為6671元/㎡。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優惠后的結算價格為4832元/㎡。
(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其建筑占地面積不再給予貨幣補償。
(3)原則上每個產權戶(即每個選房號)所選安置房屋面積應與其可產權調換的安置面積一致,但因安置房戶型、結構等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積超過其可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面積的在20㎡以內(含20㎡),按4832元/㎡計算;超過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按該區域即時市場價格結算。
十、搬遷獎勵
對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人可以給予每產權戶最高5萬元(可補償面積80㎡以上含80㎡)、(公寓型住宅每產權戶最高3萬元)的按期搬遷獎勵;可補償面積不足80㎡,按625元/㎡獎勵。
十一、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補助費標準
(一)搬遷費標準
1.住宅:按經認定的可補償建筑面積計算,標準為 5 元/㎡·次。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發放一次搬遷費;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發放兩次搬遷費。
2.經營性用房:按經認定的經營面積計算,標準為6元/㎡·次,發放一次搬遷費。
3.企業用房:按認定的可補償建筑面積計算,標準為6元/㎡·次,發放一次搬遷費(詳見附件4)。其中(1)對于可恢復使用的設備由被征收人處置,按標準給予補助(詳見附件5);(2)對于因搬遷喪失使用功能的大型、特種機器設備,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請,經現場核實后,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二)臨時安置費
1.被征收人領取臨時安置費自行過渡,臨時安置費標準為8元/㎡·月。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按擬安置的建筑面積計算,自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之日至征收部門交房之日止;臨時安置費不足1600元/月·戶的,按每月每戶1600元發放。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按可貨幣補償面積計算,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2.除不可抗力外,過渡期限超出36個月的,從逾期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支付雙倍臨時安置費。享受臨時安置費每月每戶1600元保障的,遇逾期安置的,若按實際征收的面積雙倍計算,臨時安置費超過以上優惠標準的,按實際征收面積重新核準臨時安置費;不超過優惠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不予雙倍補助。
回遷安置時,被征收人按要求辦理選房結算安置手續的,按標準再予以發放三個月臨時安置費獎勵;被征收人未按要求辦理選房結算安置手續的,從發出回遷通知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門不再支付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
(三)經營性用房、企業廠房、倉庫及其它配套用房停業停產補助費標準
征收房屋造成停業停產的,停業停產損失的補償標準被征收人可選擇以下標準之一進行補償:
1.已登記經營性用房,根據稅務、統計部門提供的經營者近3年平均凈利潤,按12個月發放停業停產補助費用;未登記經營性用房,按認定的經營面積計算,一次性按30元/㎡·月的標準給予6個月的停業停產補助費補償。
2.已登記企業用房,根據稅務、統計部門提供的經營者近3年平均凈利潤,按12個月發放停業停產補助費用;未登記企業用房,按認定的可補償面積計算,一次性按18元/㎡·月的標準給予6個月的停業停產補助費補償。
十二、征收集體農用地補償標準
征收標準按照西華洋片區綜合補償價執行。
十三、補償決定
土地、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達不成協議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土地、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南安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認定的補償金額以經鑒定認可的評估結果作為依據,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本方案規定的優惠獎勵辦法。
十四、其他類型建筑的補償辦法
征收中涉及軍事設施、學校、黨政機關辦公用地可依法依規采取用地置換的辦法;文物古跡等其他房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祖祠堂、寺廟、公媽廳等民俗活動場所按統規自建處理。
十五、相關保障辦法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戶,根據有關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對在搬遷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期搬遷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辦理。
屬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對象或無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全部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若其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積不足20㎡,則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款按人均建筑面積20㎡補足。“人均”的計算公式為:人均建筑面積=認定的可以補償建筑面積÷征收決定作出前被征收房屋戶口簿記載的人口數(被征收房屋戶口簿記載的人口需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直系親屬且為常住人口)。
十六、其他規定
(一)設定他項權利的處理
被征收土地房屋設定抵押權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二)安置房產權辦理費用繳交辦法
被征收人選擇回購的商品房進行安置的,安置房的辦證契稅、公共維修資金和辦證費用等相關手續費用均由被征收人自行負責。
(三)涉及房屋租賃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被征收人應當與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自行協商被征收房屋的騰空搬遷問題。
十七、適用范圍
本方案自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
本方案只適用泉州市西華洋滯洪片區(南安段)改造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補償,不作為其它項目征收補償的依據。
鑒于片區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延續性、可操作性,本方案與豐州鎮以往片區土地、房屋征收慣例不一致的,提請泉州市西華洋片區項目建設指揮部研究確定。
附件:1.被征收各類住宅貨幣征收補償標準
2.被征收各類住宅材料費補貼標準
3.企業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補償標準
4.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標準
5.設備搬遷補助標準
6.被征收住宅裝修分類及補償標準
7.附屬物補償標準
8.新建安置房價格及裝修、設施標準
5月25日,南安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西華洋滯洪片區(南安段)改造項目征收啟動通告。
據了解,泉州市西華洋滯洪片區改造項目(南安段)涉及桃源村、豐州村、埔頭村、西華村,需征地2879.73畝,涉及房屋891宗(其中民房863宗、企業廠房28宗),應征遷房屋建筑面積約45萬平方米,現已全面完成房屋和土地調查摸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