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永春縣人民政府批準,永春縣國土資源局決定公開拍賣公開1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況
二、相關要求說明:
1、2018-26號地塊具體的規劃用途、詳細經濟技術指標及相關公共配套設施要求按永春縣住建局《關于下達永春縣2018-26號地塊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通知》(永建規〔2018〕66號)文要求執行,供地方式按凈地供地。交地工作由石鼓鎮人民政府負責。.
2.本次采用“限房價、競地價”的競拍方式進行公開拍賣。其中“限房價”為“限商品住宅(毛坯房)最高銷售均價”,該地塊商品住宅(毛坯房)最高銷售均價不得超過8921元/平方米。
3.競得人應在成交之日起12個月內開工建設,自成交之日起36個月內竣工。對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時間全部開工、竣工的土地,永春縣國土資源局不予辦理土地抵押,金融機構不予辦理貸款;對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時間開工的,永春縣國土資源局在辦理轉讓以及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預售許可時,將依法追繳未按約定時間開工、竣工的違約金(每日按出讓價款1‰繳納違約金),并將企業列入土地招拍掛黑名單及將其企業和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單,禁止參加泉州市土地和政府所有項目招投標。
4.本次出讓溢價率超過100%的,土地出讓價款應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全部繳清,項目主體結構完工后方可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溢價率達到200%以上(含)的,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后方可申請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
5.競買人應明確承諾購地資金來源于自有資金而非融資資金,若經金融監管機構認定競買保證金有來源于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信托資金、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P2P募集資金范圍的,視為違反競買規定,出讓人有權取消競買資格并沒收競買保證金;競買成交后,若經金融監管機構認定競得人繳交的土地出讓金有來源于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信托資金、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P2P募集資金范圍的,視為違反競買規定,出讓人有權取消競得人資格并沒收競買保證金。
三、競買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
四、拍賣時間、地點及其他事項
拍賣時間:2018年7月24日16時,報名截止時間為2018年7月19日17:30前。
拍賣地點:永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室(一)。
本次拍賣競買人不足兩人的,本次拍賣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終止。
五、本次出讓的具體要求和詳細資料,申請人可到永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掛組(地址:永春縣行政服務中心二樓)獲取出讓文件,聯系電話:0595-23885901。
六、永春縣國土資源局對本《公告》有解釋權。
永春縣國土資源局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