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市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4年8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對西藏城市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進行了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得審核通過。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國證監會的書面核準文件,公司將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的正式文件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4年9月2日
證券代碼 600773證券簡稱 西藏城投編號 臨2014-036號西藏城市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事項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西藏城市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城投”或“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于2014年8月29日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現根據相關要求,對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事項披露如下:
一、上海北方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相關承諾
根據上海北方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集團”)與西藏城投已經簽訂了《附生效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在滿足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等一系列條件的前提下,北方集團將持有的泉州市上實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州置業”)40.01%股權轉讓給本公司(以下簡稱“本次轉讓”)。為了保障西藏城投的相關權益,北方集團特做如下承諾:
1、根據《協議》,本次轉讓以上海東洲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滬東洲資評報字【2013】第0834077號《企業價值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報告》”)所評估的股權價值為基礎,經協商確定轉讓交易價格為19,517.44萬元。由于泉州置業的核心資產是位于泉州市東海灣地區的B-1、C-3-1、B-3-2 三幅土地使用權,《評估報告》中使用上述三幅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值為126,670.64萬元。自本次轉讓完成之日起三年內(如股權轉讓手續2014年完成,即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三年;如股權轉讓手續2015年完成,即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年),北方集團每年將委托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上述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基準日分別為當年度的12月31日。如屆時泉州置業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值較本次轉讓所依據的《評估報告》中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值減少,則北方集團承諾將減少部分的40.01%在評估報告出具后的30日內補償給西藏城投。
2、截至2014年8月31日,北方集團向泉州置業提供股東借款38,122.41萬元。北方集團承諾,本次轉讓完成后,北方集團將繼續支持泉州置業的項目開發和經營,不要求泉州置業以募集資金歸還上述借款,并在泉州置業C-3-1地塊建設項目取得有權部門頒發的預售許可證前不會要求泉州置業歸還上述股東借款。
二、廈門達沃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相關承諾
作為泉州置業的股東,廈門達沃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沃斯”)特做如下承諾:
1、達沃斯承諾,日后達沃斯會與泉州置業的其他股東一同按照持有泉州置業的股權比例向泉州置業提供借款,該等借款到賬日期不晚于其他股東提供借款的到賬日期,借款期限不短于其他股東提供借款的期限,借款的利息與其他股東提供的借款利息一致。
如果在本承諾出具日之前,泉州置業其他股東已經向泉州置業提供了借款,達沃斯承諾會在西藏城投向泉州置業提供借款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持股比例向泉州置業提供對應金額的借款,且借款的利息與其他股東提供借款的利息一致。
2、如果日后泉州置業的股東會決定對泉州置業進行增資,達沃斯承諾將與泉州置業其他股東按照同比例、同價格對泉州置業進行增資。
3、達沃斯將切實履行上述承諾事項。
三、泉州市上實置業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相關事項泉州置業已于8月29日通過了股東會決議,決議內容如下:
將《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1、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對前條所列事項作出決議時,應經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并采取書面形式,簽署、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修改為: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他事項以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署、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2、原《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對本章程第三十一條(1)—(10)項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董事一致表決通過;董事會對本章程第三十一條(11)—(13)項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
修改為: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以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通過。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