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開發商得蓋好一半房子才能預售。記者昨日獲悉, 新修訂的《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已通過廈門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規提高了預售門檻。2002年執行的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定要拿到預售證,只要求3層以下的商品房項目已完成基礎和機構工程;4層以上的商品房項目,有地下室的,已完成基礎和首層工程的,無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礎和4層結構工程。而新修訂的《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要求7層以下(含7層)的,已完成主體建筑封頂工程;8層以上(含8層)的,已完成主體結構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層。同時,開發商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必須已達到該項目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
為了預防開發商借助分層、分單元這樣的慢節奏預售申請方式,來捂盤惜售。對于商品房預售方案,新規做了詳細規定:包括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數、套數、面積以及每套房屋的房號、面積、銷售單價和總價、用途等內容;車位(庫)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等。新規還強調,預售商品房項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請預售許可,但不得分層、分單元申請。
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預售人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預售房源及每套的價格。違反此規定,將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預售人信用檔案。
新規還要求,預售商品房項目竣工驗收后,預售人應當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后,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自動失效。
針對一些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以各種形式“賣房”的現象,新規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貴賓卡等方式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費用;不得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預售商品房等。
(海西地產網 柯藍輯)